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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羅馬名店”曾在成都有多家分店,主要分佈在高檔小區附近,店內出售各式各樣奢侈品牌的包、手錶等,“LV”、“GUCCI”、“PRADA”……應有盡有。然而,這些商品都是假貨。日前,“羅馬名店”賣假案涉案19人被高新法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刑。其中,從非法渠道購進假貨的主犯羅小兵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,緩刑5年,並處罰金220萬元;17名店長、店員雖是受雇於老闆,但“明知”是假貨而參與銷售,構成共犯,一一獲刑。
  賣假貨:
  檢察官:
  “LV”首飾標價3000多
  進價10多元
  據檢察官介紹,2011年至2012年4月,羅小兵從廣東的批發市場買進大量假冒奢侈品牌的商品,放在自己位於高新區、武侯區等地的18家“羅馬名店”銷售,主要是包、手錶等,涉及LV、GUCCI、PRADA、CHANEL、DIOR等近30個註冊商標的商品。
  這些假貨的進價從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,但賣價通常都在幾千元,拿一款“LV”首飾來說,標價3299元,實際進價只有十多元。不少顧客來撿“相因”,知道店里賣的都是高仿貨,所以會和店員討價還價;偶爾有顧客不太識貨,店員一般就按弔牌上的價格賣。18家店面,月銷售額達300餘萬元。
  去年4月17日,公安機關在“羅馬名店”各門店抓獲18名犯罪嫌疑人(17名店長、店員以及1名財務)。同年5月2日,負責人羅小兵自首。
  檢察官:
  店員知假而售假
  不領工資也犯罪
  法院認為,19名被告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,銷售金額數額巨大,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。本案系共同犯罪,羅小兵系主犯,17名店長、店員以及1名財務是從犯。法院判處羅小兵有期徒刑3年、緩刑5年,並處罰金220萬元;其他18名被告分別被判處6個月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都是緩刑。
  辦案檢察官介紹,這17名店長、店員在各門店的時間都在兩三個月以上,對假貨都是“明知”的,因此有共同售假的故意,同樣構成犯罪,即便他們不領一分錢工資。
  19名被告均被判處緩刑,辦案檢察官解釋,對於主犯羅小兵,主要考慮了他有自首情節;另外,對於該類經營性犯罪,重在經濟懲罰,所以法院判處了220萬元的罰金。高新檢 成都商報記者 孫兆雲  (原標題:“羅馬名店”賣假案宣判知假售假 17名店長店員均獲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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